随着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注册公司当老板成为了许多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是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当老板,有很多东西都不懂,特别是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不是很了解,那么下面小编就来讲一讲。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出现上述情况时,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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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当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难逃其咎。法定代表人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类型有:商业贿赂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三、三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中的拘传、限制出境以及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民诉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坐飞机高铁,去高消费场所、旅游啥的就到处受限了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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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再次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影响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以上就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介绍,希望给您带来了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内容,欢迎向我们咨询了解更多相关的财税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