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首页 服务市场 需求大厅 企业问答 企业课堂
发布需求

定制您的需求,坐等服务商上门

  • 一键发布

    不需花时间选服务商

  • 快速响应

    需求发布后,15分钟快速响应

  • 智能推荐

    大数据只能推荐最优服务商

  • 完全免费

    不向雇主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 发布需求

发布需求

只需三步,快速梳理需求

  • 顾问问诊
  • 方案报价评估
  • 严选服务人员
  • 省心省钱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

网站开发 APP开发 微信小程序开发.....

下一步
您所在的行业
上一步 下一步

请放心,积累云会保护您的所有信息

您的联系方式:

发送验证码

您可能还想补充点:

上一步 提交需求
当前位置: 企业问答 > 问答详情

公司聚餐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公司聚餐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提问者: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  /  1次浏览  /  2022-08-17

我要回答

我来帮他解答

已有1条回答

答案: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宿舍,属于福利性的支出,按税法是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补充:实务中除了聚餐,一般公司旅游也是常见团建和奖励的手段,企业奖励给雇员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应按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相关问题

企业服务严选平台

  • 1800

    交易金额

  • 600000

    客户数

  • 14

    服务时间

  • 100

    服务城市

  • 254

    服务商

客服热线

17318992081

(9:00~24:00)

手机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上海注册公司 北京代理公司注册 商标交易 公司注册 公司转让网 税务筹划 代账公司 找资金 广州注册公司 青岛商标注册 广州社保代缴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注册外资公司 餐饮项目 网络营销公司 成都公司注销 秦皇岛律师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网站开发 节税网 上海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商标注册查询 成都网站建设

蜀ICP备17013084号-5 成都思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