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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下列情形下,都可以抵扣。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上述2至5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0、购进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1、购进的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2、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3、购进的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